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五)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2日
  三、犯罪构成的其他问题 
  (一)犯罪客体概述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是否决定危害的犯罪性质、是否必然受到损害、是否为犯罪分类的基础与标准、人们认识的难易程度。
  3、犯罪客体对判断罪行的具体运用(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为例)。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掌握两个重要问题:不作为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之特征: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危害性(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
  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身体的动与静)。关于不作为,从这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特征:①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②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③没有履行该义务;
  二是特定义务的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三是种类:①纯正不作为犯,②不纯正不作为犯;
  4、危害结果:客观性、抽象性(狭义上的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作用)
  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性、条件说——因果关系与行为构成犯罪而负刑事责任的关系: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以条件说为理论基础,应考虑介入因素的作用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四、正当行为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
  (1)时间条件
  (3)对象条件
  (4)主观条件
  (5)限度条件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3、无过当之防卫(即特殊防卫权问题)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3)对象条件
  (4)主观条件
  (5)限制性条件
  (6)限度条件
  2、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