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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八)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12日
  (六)缓刑制度(72条-77条) 
  1、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适用的条件:(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2)根本性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使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
  2、缓刑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3、缓刑犯的考察(即缓刑犯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同下面要讲的假释作比较
  4、缓刑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缓刑(涉及另一个问题:是否存在累犯的前提);
  (2)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
  另外,关于漏罪或新罪发现的时间与撤销的关系问题。
  三、行刑制度与追诉时效制度
  (一)行刑机关及其执行范围:
  1、监狱、法院和公安机关(注意刑罚适用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是不同的概念);
  2、执行范围及其分工:执行的范围不仅包括五种主刑四种附加刑,而且还包括各种刑罚适用制度,如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监外执行等的考察;执行分工方面掌握“两个半主义”;
  (二)减刑制度(78条-80条)
  1、减刑的对象(广泛性以及狭义减刑广义减刑之分)
  2、减刑的根本性条件(即实质条件):“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酌定减刑与法定减刑)的根本性条件有所不同
  3、减刑的限度条件:“细水长流”但最终又有一个硬性的限制——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有期自由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不少于10年;
  4、减刑权以及程序问题
  (三)假释制度
  1、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2)根本性条件(实质条件);(3)限度条件(同减刑相一致,但同时尚有例外);(4)禁止性条件;
  2、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3、假释犯的考察(同管制犯、缓刑犯的考察相比较):①遵守法规、服从监督;②报告义务;③遵守会客规定;④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
  4、假释的法律后果:(1)成功的假释;(2)失败的假释——被撤销的假释(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
  5、假释的决定权与程序;
  6、缓刑与假释的比较问题:作为刑罚制度社会化的典型体现,缓刑与假释虽然适用的对象与适用的时机大相径庭,但在制度的设计上具有许多相似性,如适用的根本性条件、对累犯禁止性、服刑人所尊严的法定义务、撤销的情形等;
  (四)追诉时效制度(第87-89条)
  1、追诉时效设置的档次性:5年、10年、15年与20年
  2、追诉时效的起算——从“犯罪之日”或者“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3)最高检核准的;
  4、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限制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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