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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在附加没收财产”。此说法是否正确,理由何在?
[解答] 个人认为上述论述是正确的。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这里所谓“附加适用”,应当是指附加于主刑适用,而不包括一种附加刑附加于另一种附加刑适用。换句话说,附加刑不能再作为附加刑的附加刑而适用。 “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没收财产”。既然这里剥夺政治权利是独立适用的,也就意味着并未判处主刑,因此,也就无法再附加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