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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10日
    [问题]1.甲是小偷,一日,甲在饭店将乙的公文包偷走,发现内除有少量现金外,还有几瓶普通治疗心脏病的药,甲仅取走现金,而将包连药一起扔掉。结果当日乙心脏病突发,因没有及时找到药而死亡。参考答案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甲与乙有仇,一日甲在山脚下将乙的腿打断,致乙无法自由活动,后甲离开。当日由于山洪引发山体滑坡造成乙死亡。参考答案也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没搞懂的是,第一题中的甲从心脏病药中就可以预见乙可能患有心脏病,如果乙心脏病突发,找不到药,有可能导致乙死亡。因此我得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二题中甲将乙的腿打断,致使其不能行动,并将其抛弃在那么一个荒凉的地方,甲应当预见乙可能有危险,所以,我也觉得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解答]因果关系的问题阮老师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发生的关系。对因果关系的问题,不要考虑主观罪过的问题,只看客观是否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可。通说采“条件说”,即没有条件就没有结果。“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张明楷语。该小偷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这个问题高清楚了,就能回答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第2题。即使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不一定构成犯罪,还要看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有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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