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甲在自己的名酒中防入毒药准备过几天后到朋友乙家时给乙喝将其毒死,但乙却提前来到甲家,看到甲的这瓶酒后偷偷喝了几口而死亡,问对甲如何定罪?(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2、《课堂笔记》99页,3—22题 (2003,卷二,3题)答案为 A ,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此处与司法部三大本教材34页中的论述不同,(此处为盗窃罪)。请问该如何理解?
【解答】1、这个问题张明楷在其《刑法学》第三版中有一个非常类似的例子,其结论是:由于甲还没有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其上述结论的前提:对于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形,要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到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未遂。2、主要是因为该题目的四个选项中并无盗窃罪这一选项。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盗窃的行为产生持有该财物的结果,而作为盗窃行为的结果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系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不实行数罪并罚,本题没有提到盗窃,所以只能选择非法持有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