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甲为自己的一处店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险,为了诈取保险赔偿金,甲将该店烧毁,大火殃及了其他的店铺,由于群众举报,甲还未来得及向保险公司索赔,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过程中交代了其放火的目的。对甲的行为:
A.构成放火罪
B.构成保险诈骗罪(预备形态)
C.属于想像竟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D.按照《刑法》第198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按照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BC。个人认为选项C有问题,应该构成牵连犯。就像行为人盗窃枪支,准备杀人,结果盗枪的时候就被发现了,仅构成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这个盗枪和杀人的两个行为解释为牵连行为。所以我觉得题目这个答案有问题。不知斑竹认为我这个见解是否正确?谢谢!
[陈新军斑竹解答]针对楼主的疑问,这里先提供一道真题:07年卷二多选57.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本题参考答案为BC。也就是说C项“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这一表述是正确的。
理由如下:牵连犯成立的条件是存在两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而想象竟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就C项而言,表面上似乎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其实只存在一个行为,所谓两个行为不过是基于不同角度观察同一行为得出的结论。在C项中,丙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盗窃枪支的行为,就这一个行为,一方面就杀人罪而言,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另一方面,就盗窃枪支罪而言,属于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但是不管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还是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就其实质,实际上都是盗窃枪支这一个行为。这就像甲乙丙三个人,其中甲是爷爷、乙是爸爸、丙是孙子,以甲为基点,乙是甲的儿子;以丙为基点,乙是丙的爸爸。这里尽管乙时而称谓为“儿子”、时而称谓为“爸爸”,但究其本质,仍然不过只有乙一个人而已,并不是存在两个人。正因为C项中事实上只有一个行为,因此,不可能成立以“存在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为构成条件的牵连犯,而只是一行为(盗窃枪支行为)触犯数罪名(故意杀人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竟合犯。
基于同样的道理,楼主的选择题中也是成立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竟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