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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间接正犯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28日
    [问题](多选)下列属于间接正犯的是( )。 
    A、甲用枪威逼仓库保管员打开仓库,抢走财物近3万元。甲成立间接正犯 
    B、乙将装有毒品的包裹交给不知情的旅客,让其带出境外。乙成立间接正犯 
    C、丙强制被害人自杀身亡,丙成立间接正犯 
    D、某市交通局局长丁让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接受贿赂,丁成立间接正犯 
    答案:A, B, C, D 
    解析:[考点]间接正犯  
     [分析]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即存在直接行为者与幕后支配者。幕后支配者支配了直接行为者的行为。间接正犯最常见的是利用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进行犯罪活动。实际上还包括:(1)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如A;(2)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如B;(3)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现犯罪;(4)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如C;(5)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有的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有故意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身份或者具有一定目的;所谓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就是指虽然具备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但缺乏身份犯中的身份;或者被利用者虽然具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如D。 在前5种情况下,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我认为:A好像是胁从犯,D是教唆犯,C不明了?请解释ACB。谢谢!
    [解答]这道题目几乎是根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中有关间接正犯的六种情形编制的题目。其解析也是照搬的书中的论述。 A项主要是考虑在这种情形下,司机完全受到强制,已经丧失意志自由,所以不成立胁从犯,而是成立间接正犯。 C项是张明楷在刑法学第二版中所认为的间接正犯的第五种情形,即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D项,张明楷认为虽然国家工作人员与妻子成立共犯,但是“刑法理论依然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间接正犯”。 
    现将《刑法学》第二版中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1)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如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害他人。由于被利用者缺乏规范意识,不能形成规范障碍(不能形成反对动机),只能按照利用者的意思实施行为,故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即所谓利用“死亡的工具”或者基于“受拘束的命令”的身体活动。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动作或者睡眠中的动作;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例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的,构成间接正犯。(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实现犯罪。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唆使乙杀丙,同时将乙要杀丙的事实告知丙,让丙作好正当防卫的准备;乙在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可谓间接正犯。(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如强制被害人自杀。(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有的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有故意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身份或者具有一定目的;所谓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就是指被利用者虽然具备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但缺乏身份犯中的身份,或者被利用者虽然具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前者如,国家工作人员让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接受贿赂;后者如,具有牟利目的的甲利用没有该目的的乙传播淫秽物品,甲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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