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晚上在单位值班,就对来探望他的熟人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对面的门市房是该公司昨天新装修的,花了10万元,把这烧了吧”。丙于是拿来汽油,砸坏了玻璃,倒入汽油并点燃。结果将门市房及其毗邻的房屋烧毁,乙也被烧死在屋内。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该门市内。我认为,甲是间接正犯,其利用丙仇恨A公司,且不知其中有人,而将丙作为工具加以利用,来达到杀害乙的目的。丙是放火罪,也没有问题。是,甲与丙是否构成放火罪的共犯呢?好像可以吧!
[解答]就故意杀人罪而言,甲利用了不知情,或者说利用了没有杀人故意的丙的行为,属于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但是就放火罪而言,甲教唆丙实施放火行为,两者在放火罪的范围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