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王某,男,1993年7月10出生,山东梁山人.2008年2月15日,在山东青岛市打工期间,因与老板发生矛盾,在一家网吧里面玩了3天,由于身上的钱被花光,饿急了,就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巷子里,砸坏一小卖部的玻璃,进入房间拿了两盒八宝粥,被店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顺手从小卖部拿起一把切菜刀,并将店主按倒在地,把刀架到店主的脖子上,威胁说:"如果不放过我,我将杀了你!"后来,王某被赶来的人们抓住,案发.2008年5月20日,王某被青岛市成阳区法院以入室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请问:王某犯罪时尚不满15周岁,是否使用转化的抢劫规定?我个人认为,根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使用法律解释>第10规定,加上以前阮齐林老师讲的,是不使用转化的.请指导这一真实的案例.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能构成转化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