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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08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之变化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30日
  0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发行了,相信有很多考生都已经拿到手了,仔细研读之后,刑法方面的变化并不是很大,但增加了一些新的观点和内容,这也正是我国刑法不断完善的成果,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体现,下面就大纲中刑法发生的变化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 刑法总则的变化。在犯罪的主观要件里新增加了两个考点,即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这两个考点将是今年考试的重点,有可能会在卷四中出题,以“许霆案”为代表。
  1.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不知者不为罪。对事实的不知(事实认识错误);对法律(的评价)的不知(干了犯法的事不知犯法)。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犯罪成立的要件,缺乏该可能性时,不成立故意。该学说具体又可分为限制故意说和责任说。前者主张,当行为人存在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即使缺乏违法性认识,故意犯罪仍然成立;后者认为,故意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是责任的范畴,当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阻却责任。当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故意犯罪成立,但可减轻责任后一学说为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福田平等主张,并已逐渐在日本成为通说。而且,当今德国的刑事立法也反映了该学说。
  2.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存在履行守法义务避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可成为排除责任的事由,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其道理是:法不仅仅是人们“应当”(或被期待)遵从的东西,而且是人们“能够”(或有被期待可能性)遵从的东西。法设定了人们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准则,如果某项法律规定是常人在常态下都没有能力或条件遵从的,则该项规定的要求过高,该法规范自身缺乏期待可能性,属于苛刻的立法;如果个案中出现了非正常的事态,以至于该案的行为人没有能力遵从法规范,则对该案中的行为人缺乏期待的可能性,判决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属于苛刻的司法。其基本精神是法不应该要求人们做办不到的事情。其效果是当人在实施犯罪行为面前没有守法或避免违法的能力或条件时,尽管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也可考虑排除或减轻责任。
  第二, 刑法分则的变化。主要是结构上的调整。
  1. 压缩了四分之一的罪名。
  2. 区分了重点罪名和普通罪名。
  这意味着考试的范围变小,重点罪名突出,重点罪名的考试难度会加大。建议在大纲中出现的罪名必看,没有在大纲中出现的罪名就不必看了,这样可以节省时间。
  最后,祝广大考生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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