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部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刑法》第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刑法》第278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刑法》第279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刑法》第280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刑法》第280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
《刑法》第280条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
《刑法》第280条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刑法》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
《刑法》第282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
《刑法》第282条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1.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刑法》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2.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刑法》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刑法》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刑法》第286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试大收集整理
15.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刑法》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6.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
《刑法》第290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7.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
《刑法》第290条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8.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刑法》第291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
《刑法》第291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
《刑法》第291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1.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刑法》第292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22.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3.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刑法》第294条第1款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4.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
《刑法》第294条第2款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5.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刑法》第294条第4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6.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刑法》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7.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刑法》第296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法 律教 育网原创|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8.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刑法》第297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9.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刑法》第298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0.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刑法》第299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
《刑法》第300条第1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2.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条)
《刑法》第300条第2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3.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刑法》第301条第1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4.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刑法》第301条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5. 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
《刑法》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6. 赌博罪(第303条)
《刑法》第303条第1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7. 开设赌场罪(第303条)
《刑法》第303条第1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刑法》第304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1. 伪证罪(第305条)
《刑法》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试大收集整理
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刑法》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法律教 育网原创|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刑法》第307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
《刑法》第307条第2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刑法》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刑法》第309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刑法》第310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刑法》第311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考试大收集整理
《刑法》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刑法》第313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1.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刑法》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2.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刑法》第315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13. 脱逃罪(第316条)
《刑法》第316条第1款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6条)
《刑法》第316条第2款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5. 组织越狱罪(第317条)
《刑法》第317条第1款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6. 暴动越狱罪(第317条)
《刑法》第317条第2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刑法》第317条第2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