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因果关系不过是一个简单的事实问题。也就是说,查明了事实,其因果关系就不言自明。比如,甲开枪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无论谁看见了都会毫不犹豫地认为甲枪击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对这个问题纠缠不休呢?显而易见因果关系的焦点主要是一些特殊情况。
1.下列情形尽管特殊,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致人死亡等。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投放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甲、乙、丙三个人共同殴打丁,即使分不清哪一拳是致命的,也不妨碍认为三人的行为与丁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因为采取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其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相应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虽然有些奇怪,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2.下列情形中,甲的行为虽然与结果有一定的联系(如条件关系),但通常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1)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乙乘飞机周游世界,乙果真在途中遇空难而死亡。
(2)甲投放足以致死的毒药在乙的汤中,乙喝下后中毒感到烦闷,出门透气时被另一仇人丙一枪击毙。
(3)甲在火车站站台偷乙钱包后跳下轨道逃跑,乙发现后追赶,被驶进站台的火车撞死。
(4)甲殴打乙造成小臂骨折,乙搭乘出租车汽车去医院的途中,发生车祸,乙在车祸中丧生。
不过有的问题不能绝对化。比如(4)的情况,假如甲不是仅仅“致小臂骨折”,而是致双腿骨折不能行走或者枪击致昏迷、生命垂危,必须召急救车抢救,车祸与甲对乙的杀伤行为联系密切起来,甲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就会发生争议了。
考试大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