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2008司考刑法考点:追诉时效的计算、中断和延长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11日

  1.《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甲1985年1月5日犯一个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其追诉期限为5年,自1985年1月5日起计算。甲在1988年6月3日又犯有寻衅滋事罪,其追诉时效是10年。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问题是,因为1988年发生的寻衅滋事罪,影响到1985年盗窃罪的追诉时效。其盗窃罪(前罪1985年发生的)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寻衅滋事罪)之日(1988年6月3日)起重新计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本来盗窃罪的追诉时效从1985年1月5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结果成为自1988年6月3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其后罪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照常计算,即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假如在1992年将甲抓获归案,其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均在追诉期限内,可对二罪进行追诉。假如在1996年将甲抓获归案,则其盗窃罪自1988年6月3日计算,已经过5年,不得追诉;其寻衅滋事罪仍在追诉期限内,可以追诉。时效中断制度的实质在于,追诉时效制度虽然对罪犯有点优惠,但这个优惠并不是无条件的。条件是在其某罪行的追诉期内不得再犯罪,如果再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时效从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要件:①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②罪犯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
  (2)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应立案或受案而没立案、受案的。要件:①被害人提出控告;②司法机关本应立案或者受案而没有立案、受案。

考试大编辑整理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