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是否构成共犯???
[解答]不构成共犯,而是单独犯.其法理类似于刑法第134条第二款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由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直接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也有过错的,驾驶人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两者分别定罪处罚,而非共犯。过失构成共犯的,只有该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