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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具体罪名速记精解——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16日
  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0年以上到死刑。

  强歼罪 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5年以下,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5年以上。

  猥亵儿童罪 犯罪对象是14岁以下儿童;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 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3到10年,致人死亡的10年以上,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可以是不作为。

  绑架罪 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或者绑架作人质的;绑架杀人或致人死亡的定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强迫卖淫的,只认定构成拐卖妇女罪,有杀伤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下列情形10年以上无期,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后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他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犯本罪且有奸、伤、虐等行为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后不阻碍妇女回原居住地、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定妨害公务罪;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定妨害公务罪。

  诬告陷害罪 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职工劳动罪 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特殊主体——用人单位;单罚制,处罚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又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 指非法强入或无理拒不退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 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致人死伤的,不数罪并罚,依行为定罪但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暴力取证;致人死伤的,不数罪并罚,依行为定罪但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 指监管人员亲自或指使他人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致人死伤的,不数罪并罚,依行为定罪。

  侮辱罪 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 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需情节严重。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需情节严重;单位主体,单罚制,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需情节严重;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通信自由罪 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主体。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有本罪行为又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

  报复陷害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报复陷害的行为。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领导人;需情节恶劣。

  破坏选举罪 指在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中破坏选举或妨碍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本罪告诉才处理,致人死亡的不在此限。

  重婚罪 非告诉才处理。

  破坏军婚罪 明知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

  虐待罪 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情节恶劣;由于虐待本身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以虐待罪从重处罚;本罪告诉才处理,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在此限。

  遗弃罪 指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非告诉才处理。

  拐骗儿童罪 指拐骗不满14岁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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