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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具体罪名速记精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16日

  非法持有毒品罪 需数量较大;为实施其他毒品犯罪二持有毒品的不定本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不包括包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走私制毒物品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有单位犯罪双罚制。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有单位犯罪双罚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指明知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抗拒铲除的行为;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免于处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需数量较大,主观是故意。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特殊主体;主观故意;以牟利为目的提供的,定贩卖毒品罪;向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分子提供的,是共犯;有单位犯罪双罚制。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从重处罚。

  组织卖淫罪 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犯罪同时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另定罪。

  强迫卖淫罪 5-10年,下列情形的10年以上无期:1、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或多次强迫的;3、强歼后迫使卖淫的;4、造成被卖淫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无期死刑。

  协助组织卖淫罪 指帮助组织者组织卖淫;此种系组织卖淫罪共犯但单独定罪。

  传播性病罪 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有单位犯罪双罚制。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主观上是过失,如是故意则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共犯论处;有单位犯罪双罚制。

  传播淫秽物品罪 需情节严重;有单位犯罪双罚制;向未成年人传播的从重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有单位犯罪双罚制;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组织淫秽表演罪 有单位犯罪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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