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注意和三角诈骗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占有财物、是否处分财物和是否有权处分财物),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
欺骗手段,被害人处分物品性质上发生错误,定盗窃,数量上发生错误定诈骗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和侵占的区别:看是否侵犯了财产的占有权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占有是否转移,看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能否有效的管理
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⑥封缄物,即被包裹起来的物品,归原管理者占有。
⑦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亲属占有。
⑧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应由国家所有的(无主的)财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则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则属予事实认识错误,虽不成立盗窃罪,但成立侵占罪。
3、诈骗罪(第266条):
(1)行为方式: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不作为的诈骗必须有作为义务存在。
(2)诉讼诈骗。注意三角诈骗是重点。
(3)赌博诈骗。目前只定赌博罪
要是没有诈骗罪,那么所有的诈骗行为都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注意:266条的排除条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诈骗和敲诈勒索的区别:看是否侵犯人身权,看被骗人是否乐意交付财物(和平取得)
敲诈勒索罪利用被害人固有的缺点和弱点,或者欺骗手段编造缺点和弱点(吓唬)
注意诈骗罪和经济活动中的欺骗行为区别:如销售根本不具有所宣称性能的商品、欺骗投保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看行为性质是经营型还是非法占有型)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注意:按出题人的说法,当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像竞合时,定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但2005年同一张卷子中案情基本相同的两道题,却一个定诈骗罪,一个定敲诈勒索罪。―――――往后考试中再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按韩友谊的话说:“自求多福”;按淳于闻的话操作性强些:“带个硬币”。
5、本章其他次重点罪名:
(1)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不仅指对物的损毁,也指对物价值的贬损
(2)破坏生产经营罪:了解有这个罪名,注意和故意毁坏财物区别
(3)侵占罪:没有单独考点,注意和盗窃区别
(4)职务侵占罪:和盗窃、贪污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