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主观上就不想退还的,直接定贪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如果已经挪用完毕,则使用者不构成共犯)
3、受贿罪(第385条、386条以及388条):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接受贿赂进行正当行为的,也构成此罪
受贿的三种行为方式:
(1)索贿:(索贿的情况下无论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都构成受贿罪);
(2)被动收受:被动收受的情况下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牟取利益的目的、行为、或仅仅只要承诺就可,承诺可以是真诚的,也可以是虚假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注意:此处为他人牟取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3)斡旋受贿: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和地位的便利条件和影响,非职务之便(两人之间不能有权力制约关系),区别是是否有直接利用权力,如果是利用本人的职权,则直接定受贿罪,如利用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举例:找刑庭庭长帮忙“处理”民庭法官A办理的案件,此时刑庭的庭长仍然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因为刑庭的庭长与民庭有交叉制约关系; 注意:斡旋受贿必须是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注意:此罪所受贿的只能是财物,目前不包括性贿赂;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