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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笔记:刑法概说

作者:【韩友谊】 2008年10月17日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
  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
  注意:这里的“犯罪”不仅仅是事实描述,而更是一种价值评价
  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1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
  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中国没有明确的附属刑法)
  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
  (二)刑法之法律特征
  1、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
  2、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
  3、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
  (三)刑法之机能
  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
  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
  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
  例1:如张三偷钱,没人管,那么别人也会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传染。
  例2: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复制自己以前的行为。(其本身无正常意识)。
  用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极为罕见的行为即使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不能当作犯罪来处理,否则就违反了行为规制机能(如刑法第17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责的情形)。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
  2、保护法益机能:刑法能够保护而且值得保护的利益。
  例如:刑法认为男子的性权利不值得保护。
  当侵害的法益发生变化时,罪名也随之发生变化。(转化犯)
  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四)刑法的目的
  1、第一层次:刑法的整体目的:保护法益
  2、第二层次: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同类客体)。
  3、第三层次:各个条文的目的。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例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中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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