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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笔记:刑法适用范围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17日
  另外要注意:
  1、“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的适用法律问题;
  如果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则只处罚新刑法生效以后的行为。
  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是构成要件、罪名、情节、法定刑发生变化的,追诉时一律适用新刑法(最高检司法解释规定)。
  2、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实施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如果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依照从旧兼从轻处理。


  ①司法解释当然适用于刑法生效后的全部时间:即司法解释1公布前的A罪在司法解释1公布后审判的,当然适用司法解释1;当司法解释2替代了司法解释1时,在2000年以后审判A罪的,适用司法解释2。
  ②两个司法解释发生替代时,如司法解释2公布后,废除了司法解释1的情况下,发生在司法解释1公布后失效前的B罪,在2000年以后审判的,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通过“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解决。
  3、累犯的认定。 97.10.1以前犯罪的推3年;97.10.1以后犯罪的推5年


  在97年10月1日以后审判的,对于A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3年的规定,而对于B罪,则适用5年的规定。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没有溯及力问题
  [1] 值得指出的是,刑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是没有包括“国际列车”的,如果在国际列车上犯罪,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0条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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