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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笔记:犯罪概念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18日
  概言之,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尖锐的对立:
  (1)违法性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还是规范违反?结果无价值论将刑法的目的首先理解为保护法益,所以违法性就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现实产生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就成为违法性的根据。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伦理秩序,因此违法性就是对作为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违反。
  (2)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能否根据行为的反伦理性、义务违反性进行处罚?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如果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时,不管行为如何具有反伦理性与义务违反性,也不能以犯罪处罚。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如果行为具有反伦理性、义务违反性,即使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也要以犯罪论处。
  (3)违法判断的“静”的对象是主观的因素还是客观的因素?或者说是否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结果无价值论者一般不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而行为无价值论者则普遍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
  (4)违法判断的“动”的对象以什么为中心?结果无价值论主张以结果为中心判断行为是否违法;而行为无价值论提倡以行为为中心判断行为是否违法。
  (5)以什么时间为基点判断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一般主张对违法性的有无进行事后判断;而行为无价值论主张以行为时为基点进行判断。
  上述对立的背后为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的对立。结果无价值论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行为无价值论虽然没有表明反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立场,但因为偏重“义务(行为人义务)”概念、“社会伦理(规范)”概念,故其基本价值观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之嫌。
  本书倾向于结果无价值论:
  (1)现代国家对人们具有不同价值观应当宽容,法的任务只是保障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人共同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因为刑罚是一种重大的痛苦,并非维持社会伦理的适当手段;而且在现代社会,何种伦理正确也具有相对性;将维持社会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刑法的过分要求,而且容易在法的名义上强制他人服从自己的价值观;刑法原则上只有在违反他人意志、给他人法益造成了重大侵害或者危险时才予以适用。
  (2)刑法没有必要将国民全面拘束于一定的伦理秩序内,只要将对维持国民共同生活具有价值的、特定的、客观上可以把握的利益或状态(法益)作为保护目标即可。在伦理领域的内部,个人不受法的强制。
  (3)“法的心情的基本价值”的内容非常模糊,难以根据这样的基准实现构成要件的个别化、明确化,因而容易使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受到破坏。根据结果无价值确定刑法的处罚范围,可以使处罚范围适当、使处罚界限明确。
  (4)采用结果无价值论有利于同时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一方面,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具有违法性,是适用刑法的根据,这本身就是以保护法益为目标的;另一方面,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公民可以通过成文法事先预测什么利益受法律保护、能够预测什么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公民的自由依赖于对行为性质及其结果的预测可能性,预测可能性的增强意味着自由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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