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在复杂的犯罪构成中,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这里的国家安全指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府安全、社会主义制度安全)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的公共安全包括抽象的、观念上的公共安全,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因为如果只是持有枪支而没有子弹的话,实际上不可能危害到具体的公共安全)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此章中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实际为一夫一妻制度,而不是人身权利,本应该归入第六章)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此节本该单独作为一章)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公权力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第九章 渎职罪(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运行)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十章可以当作单行刑法看待)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是否决定危害的犯罪性质、是否必然受到损害、是否为犯罪分类的基础与标准、人们认识的难易程度。
3、犯罪客体对判断罪行的具体运用(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为例)。
张三偷一辆车的刹车片,此车在行驶时有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侵害了财产权、公共安全两个客体,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想像竞合从一重。
但如果偷的是四个车轮,此车即无法行驶,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只能定盗窃。
注意:只有正在使用中才能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