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紧急避险 →刑法中的癌症---韩友谊语
1、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危险。
自招危险如何处理:相当说。重大过失或故意引起的,行为人有忍受义务;轻微过失引起对自己生命的危险时,应允许紧急避险。
(2)时间条件: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且迫不得已)
(3)对象条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权益---韩友谊)
(4)主观条件:必须有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
第21条第3款之规定为紧急避险制度适用的例外,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等而言的,其前提在于当“避免本人危险”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对物防卫有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三)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法令行为:
①法律基于政策理由而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②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即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但法律特别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属合法行为;
③职权(职务)行为:抓捕嫌犯、执行死刑;
④权利(义务)行为:公民扭送。
正当业务行为: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如医生的手术行为、拳击手的比赛行为);
被害人承诺: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罗马法上就有“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volenti non fit injuria)的格言;但损害不能超出个人法益或承诺不能违背社会伦理。
推定承诺: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
自救行为: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义务冲突: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自损行为:指自己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如自杀、自伤、自己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