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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笔记: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及其刑事责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22日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及其刑事责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首要分子并不都是主犯
  一、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论其是否参与、策划甚至知悉);二、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的认定:引起犯意起决定作用,犯罪结果出现起决定作用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作用的,前者即帮助犯,后者即次要的实行犯.可见实行犯也并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属于从犯的可能的(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的)  从犯的处罚原则: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附: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为特定犯罪提供资助、协助等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①、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直接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②、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直接以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后的第120条之一):③、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直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第358条第3款);(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④特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即使没有此罪也不按共犯处理。
  附: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妨害作证罪。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是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二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三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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