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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笔记:量刑情节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0月24日
  4.可以免除处罚的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68条)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164条第3款)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条第2款)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2款)
  6.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
  (2)犯罪预备(22条)
  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款)
  (2)犯罪未遂(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29条第2款)
  (4)犯罪后自首的(67条)
  (5)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
  从严处罚情节:
  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
  (1)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
  (2)是累犯(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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