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追诉时效制度(第87-89条) 中国只有追诉时效,没有行刑时效
1、追诉时效设置的档次性:5年、10年、15年与20年
第八十七条 【一般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考试大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法定最高刑是指和犯罪人罪行相称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而非指条文的法定最高刑;
2、追诉时效的起算——从“犯罪之日”或者“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挪用公款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才成立犯罪的(排除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追诉时效从超过3个月未还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挪用之日――阮齐林语
3、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3)最高检核准的;
4、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限制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