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刑法辅导笔记:刑法的效力范围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26日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世界性原则。
5.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即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法。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3)港澳台地区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原来的法律稍加修改后有效,不适用大陆地区的刑法。
(4)特别刑法或者附属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这些特别规定。
属地原则优先:
当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等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1.中国人犯罪的:
(1)中国人在中国国内犯罪的,当然使用我国刑法。这既是属地原则的要求,也是属人原则的要求。
(2)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属人原则),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分为两种情况:
A、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B、其他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的条件是: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上。
2.外国人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属地原则的要求;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A、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
B、依我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C、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三)普遍管辖权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对于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犯罪人是何国人、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旧刑法对此未加规定,1987年的一个特别刑法中才规定了该原则,现该特别刑法被照搬到新刑法中。
二、关于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的两个问题
(一)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所体现的立法思想
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2. 维护国家利益原则
(二)关于事实上的双重管辖的问题 
在跨国犯罪中,事实上存在着双重管辖甚至多重管辖的问题。
(1)属地管辖优先;
(2)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生效包括立法时生效和立法后过一段时间生效。失效包括明示失效和默示失效。
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一)概念
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一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原则:
(1)从旧原则,对于该类行为一律适用旧法;
(2)从新原则,对于该类行为一律适用新的法律;
(3)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当事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4)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新法,但当适用旧法对当事人有利时,则适用旧法。
现代各国在该问题上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
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所谓“处罚较轻”,是指法定刑较低。法定刑较低指法定最高刑较低;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低;如果某种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指该幅度的最高刑、最低刑;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指对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最低刑。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