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刑法辅导笔记:犯罪故意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28日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明知属于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认识的程度: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认识的内容:
  (1)要认识到危害行为及其性质、内容、作用。
  (2)认识到危害结果。
  (3)认识到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如对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等。
  (4)认识因素中不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希望、放任
  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目的地、积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
  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放任”即“同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