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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笔记:犯罪过失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28日
  一、过失犯罪概述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四)过失犯罪的性质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五)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定义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
  (二)特征
  1.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
  (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
  (2)预见能力。主观说、客观说(业务过失)、折中说三种学说。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定义: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特征
  1.轻信可以避免,即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自恃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他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持否定态度的,他自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但事他过高地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过低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这就是“轻信”。
  2.已经预见。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这是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的前提,是其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明显标志。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
  区别
  相同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没有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1.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假定可能性。
  2.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一)意外事件
  1.概念: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3.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不可抗力
  1.定义: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条件:(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遇见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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