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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报复陷害罪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15日
(一)报复陷害罪的概念与特征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的性质是侵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上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报复陷害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其次,报复陷害的对象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控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人;申诉人是指对自己或亲属所受的处分不服,请求改变或撤销处分的人;批评人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人;举报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报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行为,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也构成报复陷害罪。因为一切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与举报权都受法律保护,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否则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公民不可能实施上述行为,只能实施一种单纯的报复行为,触犯刑法的,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
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报复陷害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4条规定,犯报复陷害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对多人进行报复陷害,报复陷害的手段恶劣,报复陷害造成严重后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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