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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20日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与特征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此外,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是,使用假币是否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答案应是肯定的。因此,向知情的人交付假币、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等,都不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需要研究的另一问题是,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时,是否使用?如为了与对方签订合同,将假币给对方察看,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本书认为,使用应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直接置于流通的行为,故该行为不是使用(但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成立本罪还要求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 
2.本罪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需要研究的是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问题是,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本书的初步看法是,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使用假币罪的认定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通常容易区别,但行为人使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时,如行为人使用假美元兑换真美元时,究竟是使用还是出售假币,尚需进一步研究。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使用假币罪的法定刑轻于出售假币罪的法定刑,因此,前者的危害程度应轻于后者。从司法实践上看,出售假币往往表现为以远远低于假币面值的价格出售,如将面额100元的假币以50元的价格出售,将面额100美元的假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出售;而使用通常表现为依照假币的面额予以流通。从表面上看,使用假币的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许更高,但事实上,由于出售的数量较多,故危害程度更为严重。从对方的心理状态来看,使用假币时,对方并不明知是假币;而出售假币时,对方一般明知是假币。从使用的含义来看,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换另一种真货币,是将假币直接置于流通的行为,故属于使用假币;基于同样的理由,使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也应认为是使用假币。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司法解释,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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