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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伪造货币罪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20日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与特征: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是为了保护货币制度。国外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而的公共信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发行权。本书认为,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首先是为了保护作为经济交易重要手段的货币的公共信用。随着商品交换、经济交易的发展,货币的公共信用日益增强,刑法通过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以保障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伪造货币的行为使人们对货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侵犯了货币的公共信用。任何国家都是通过专有的货币发行权来保证货币的公共信用的,伪造货币的行为人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在此意义上说,伪造货币的行为也侵犯了货币发行权。但是,保护货币发行权也是为了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如果某种行为虽然侵犯了货币发行权,但没有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则不宜认定为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观行为表现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1)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典型的伪造行为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形状、特征、图案、色彩等制造出与真货币的外观相同的假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与伪造的货币相对应的(或相当的)真货币。值得研究的是另一种情况,即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如根据人民币的一般形状、基本特征等自行设计制作出面值为200元的假货币。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与伪造的货币相当的真货币。对此,能否认定为伪造货币罪?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只承认前一种行为是伪造货币,但这种通说可能人为地缩小了伪造货币罪的成立范围。事实上,行为人完全可能设计制作一种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特别是可能设计出所谓外国货币以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因此,不能排除后一种情况也是伪造货币。至于伪造的方法,则没有任何限制,如机器印制、石印、影印、复印、手描等等。(2)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通用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与纸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对货币的保护成为各国共同的任务,刑法基于世界主义的立场处罚伪造中国货币与境外货币的一切行为。12,行为人所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通用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3)所伪造以及可能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即对于所伪造的货币必须特别加以注意,或者具有一定检测手段、具有专业知识方能发现。[23]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伪造货币罪。但是,也不要求伪造的货币与真货币完全相同,且不以与真货币所具有的特征完全一致为条件。如不具有真货币的号码或印章的,也是伪造的货币。 
2.伪造货币罪的主体必须是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但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本罪论处。
3.伪造货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与货币发行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刑法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但在刑法理论上,有入主张应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有人主张应有置入流通的意图一。国外刑法一般规定本罪以行使为目的。如果从刑事立法学的角度来看,或许要求“以使用为目的”较为合适,但我国刑法鉴于伪造货币行为的严重危害程度,没有作出类似要求。而且,对仅伪造货币并不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也以本罪论处。事实上不以使用为目的而伪造货币的行为,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因此,从解释论上而言,不应认为本罪为目的犯。  
(二)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犯伪造货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适用第一档法定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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