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 积极退赃的;
5、 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 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 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 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 防卫不适时的;
8、 避险不适时的;
9、 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 偶犯、初犯;
2、 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 一般残疾人犯罪;
4、 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 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 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 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 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 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 假想防卫;
7、 假想避险;
8、 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 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 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 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 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 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 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 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 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 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 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 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 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 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 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 再犯(非累犯);
2、 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 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 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 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 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 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 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 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 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 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