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2.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3.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操作规则。数罪并罚并不是对数罪所判刑罚的简单相加,而是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一个罪一个罪地确定罪名,裁量刑罚,然后根据刑法总则确立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言之,即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混合原则是指同时适用以上三项或其中两项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1.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只要有一罪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不论其他罪判处何种刑罚,都只执行其中的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被吸收而不执行。2.数罪中的各罪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或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原则。这是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无法相互吸收,也不能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只能合并执行。
适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在司法实践中,一人所犯数罪,有的是异种数罪,即罪名、性质不同的数罪;有的是同种数罪,即罪名、性质相同的数罪。对一人犯异种数罪,以及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还有同种的漏罪或者又犯同种新罪应当实行并罚,这在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均无异议。但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所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就在规定该种罪的条文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1)必须在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判决宣告以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同种漏罪,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均不适用数罪并罚;(2)对新发现的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3)应当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4)在计算刑期时,应当把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简称为“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1)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2)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新罪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3)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先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简称为“先减后并”。
例解
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2/2/39,多选)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答案及解析]ABc。考查数罪并罚的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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