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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3月25日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源:www.examda.com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来源:www.examda.com

  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是不确定的。同一种解释,有人觉得是类推解释,有人则认为是扩大解释。例如,刑法第259条的“同居”概念,解释为包括长期通奸或导致严重后果的通奸,既可能被认为是类推解释,也可以能被认定为扩大解释。应当注意的是,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换言之,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理的必要性、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多因素得出结论。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问题。此外,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以前属于是类推的解释的,以后可能属于扩大解释,或者相反。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的,相对于彼条文则可能属于扩大解释。

  【例如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①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②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④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⑤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⑥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⑦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对此,上述A项,刑法并不禁止扩大解释;B项,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都不能类推解释;C项,能够正确地表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D项,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源:www.examda.com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的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2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1)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

  (2)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从而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

  (3)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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