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一)了解---刑罚与其它法律制裁的关系
(二)理解---刑罚的概念与特点
(三)熟悉并能够运用---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导 学
1、刑罚目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报应主义
2、死刑:
(1)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自侦查羁押时起;人工、自然流产的仍按孕妇对待。
(2)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适”用条件:
A、共同要件:罪行极其严重;
B、不同点: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3)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否故意犯罪(注意不包括过失犯罪)
3、拘役与有期徒刑区别:
(1)执行场所;
(2)假期;
(3)(劳动的)酌量付酬
4、财产刑的适用:可以单处罚金的情况。(财产刑司法解释)。
5、累犯的种类和成立条件:普通累犯:5年以内,从刑满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6、累犯责任:
A、从重处罚;
B、不得缓刑;
C、不得假释。
7、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参见自首立功的解释
(1)一般:是否自动投案;形迹可疑稍加盘问即交代的,属自动投案。
A、无确凿证据;
B、随机盘查,无确实的目标。反之,经侦查排查确定目标传讯、传唤的,通常认为被动归案。
(2)特殊:是否(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不同种罪的以自首论。是否不同种罪的判断标准:与嫌疑罪名、指控罪名或已判决罪名不同种。治安拘留中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的,可以自首论。
8、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是否重大:罪该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省以上范围影响。
9、自首与立功的区别:供述本人还是他人罪行。共犯如实供述包括供述同案共犯
10、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
(2)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
(3)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
11、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与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犯“新罪”并罚的区别:有无“已执行刑期”需要扣除(减去)。
12、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与犯“新罪”并罚的区别:减去“已经执行刑期”的次序不同: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13、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差别:实际合并起刑点较高;实际执行刑期可能超过法定限制(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等)
14、原判决为“合并刑”的并罚:“执行刑”说。与宣告前的数罪并罚有差别。“漏罪”并罚场合,如采取“宣告刑”说,效果相同。
15、后罪为漏罪和新罪的并罚:
(1)先漏罪:与原判决刑期先并;
(2)后新罪: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再与新罪刑其合并。
减刑假释问题(见司法解释,)
16、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条件:
(1)悔改表现;
(2)立功表现(解释第1条);应当减刑条件:第78条重大立功表现。
缓刑犯的减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无期徒刑减刑限度的起始时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解释第8条)
17、缓刑撤销的条件:在考验期内:
(1)犯新罪,
(2)发现漏罪,
(3)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如果撤销缓刑,经过的考验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18、适用假释和撤销假释的条件。
(1)禁止假释对象:累犯;因暴力罪一罪被判10年 以上;解释第12条。
(2)适用假释的时间条件: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解释第8条、第9条。
(3)撤销假释的条件:类似缓刑的撤销: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有违法、违规行为;经过的考验期不能抵刑期,无期假释撤销,执行原判无期徒刑。
假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何时发现,只要新罪没有过追诉时效,撤销缓刑、假释。
“考验期满之日”,仍属在考验期内,以当日24时为界。同理,“刑满释放之日”,仍属刑罚执行期间,以释放为准。
(4)假释与缓刑的差别:A、假释(判刑后)执行刑罚中的制度(行刑制度),根据服刑表现;B、缓刑,量刑中的制度,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后审判时的表现。
(5)缓刑、假释、管制的执行。刑法第75条、84条、39条。
18、追诉时效的期限:第87条(1)法定最高刑的理解;(2)不满5年、不满10年不包括5年、10年本数。
19、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制度
20、时间问题:责任年龄、溯及力、累犯、追诉时效、缓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