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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十章刑罚的体系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2日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 (边)境的刑罚方法。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电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人境管理法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分析1]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来源:

  A项中所列举是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的犯罪分子,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因此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A项可选。

  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可选B项。

  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首先就是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因此C项也可以选。要说明的是本项对应上述四个方面好象依据还不是很明显,但再对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可以看出是可选的。

  刑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也就是说,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而不能再附加作为附加刑的附加适用。因此D项也可以选。

  综上,本题ABCD四项都是正确的选项。

  [分析2] 来源:www.examda.com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只判处罚金1000元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依此规定,ABC项均未对财产刑作出相应的判处,因而是错误的。只有D项是正确的。

  [分析3]

  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

  A、罚金来源: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解析]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B对。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AC错,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附加刑。故D错。本题应对应具体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来掌握和理解。因为犯本罪的法条只规定了严重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涉及罚金、没收财产的问题。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那些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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