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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十一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2日

  一、量刑概念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对应于定罪,是整个审判工作两个环节之一。量刑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故量刑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说,也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裁量任何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裁量。

  2、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换言之,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明了犯罪事实,认定了犯罪性质,确定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以后,才能量刑,即只能先定罪后量刑,绝不能先量刑后定罪。采集者退散

  3、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即先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在决定了判处刑罚的前提下,进一步决定判处何种刑罚(选择刑种)、判处多重的刑罚(确定刑度)和是否立即执行(是否缓期执行)。

  4、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由于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量刑的基础是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故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原则

  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来源:www.examda.com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要全面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因此,查清犯罪事实,就是要查明什么人、在什么心理状态支配下、针对什么社会关系、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以及这种行为造成了什么危害结果。认真查清犯罪事实,是正确量刑的第一个关键,是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前提。

  2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这里的犯罪性质,是指具体犯罪的罪质,即构成犯罪的主客观事实统一表现的犯罪性质。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实际上就是要准确认定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即确定具体犯罪的罪名,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确定了犯罪性质,也就确定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从而基本选定了与该犯罪的性质相对应的法定刑。来源:考

  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这里的犯罪情节,是指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却与犯罪构成事实的主客观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反映主客观方面的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换言之,这里的犯罪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但与决定犯罪性质的主客观事实具有密切联系,又能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认定犯罪性质,只是解决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并没有完全选定法定刑,故不等于量刑的结果完全正确。在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尽相同,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一样。要使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就必须使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从刑法规定自首,累犯制度的精神来看,量刑时应考虑一些案外情节,如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态度等。换言之,量刑时还必须考虑犯罪入的人身危险性。因为刑罚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这就决定了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上述因素正是说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因素。这虽然不是《刑法》第61条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它们应成为量刑根据的内容之一。

  4、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决定的。分别弄清了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后,还需要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是对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进行全面评价所得出的结论。换言之,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对整个犯罪的综合评价,绝不能将它理解为犯罪的危害结果。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评价,既要以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为基础,同时也要考虑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形势,即在一定的社会形势下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弄清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还不等于量刑必然适当。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来源:考

  1、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例如,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故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再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例如,刑法规定了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累犯制度、缓刑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等。在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这些制度。

  3、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刑法规定了各种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中有的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的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有其特定含义。人民法院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守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各种规定。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4、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行为触犯哪一个分则条文,就以哪一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为标准;然后在法定刑内选择刑种与刑度;即使是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也要以选定的法定刑为标准。

  5、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附 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41条、第44条、第47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日(羁押之日)起至××××××××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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