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1、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2、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我国,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都是特定刑罚的执行机关。例如,人民法院是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是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此外的机关、团体都不是刑罚执行机关。
3、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受刑人。受刑人,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受刑罚处罚的人。受刑人与犯罪人是同一的。来源:www.examda.com
4、刑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对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不得交付执行。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5、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有效的刑事裁判所决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施、实现。任何刑罚方法都有特定的内容,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定进一步将具有特定内容的刑罚具体化。刑罚执行是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裁定准确实施的保证,是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人的实践过程,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6、刑罚执行并不只是单纯地实施刑事裁判所处刑罚的内容,事实上还要解决由此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最典型的是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适时对原判决作一定限度的调整,故减刑、假释也就成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准则。根据刑法规定的刑种内容以及监狱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原则,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具体表现为:采集者退散
(1)执行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刑罚执行机关;
(2)刑罚执行所依据的必须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来源:www.examda.com
(3)刑罚执行内容与方式必须严格依据刑法与监狱法等法律的规定,刑罚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刑罚执行既不能只讲惩罚与劳动,也不能只讲改造与教育:
(1)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
(2)劳动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劳动的目的。
监狱应根据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与技术教育;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监狱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3、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关心犯罪人的生活,实行文明监管,禁止使用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执行手段。
4、个别化原则。即根据犯罪人本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所说的本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性格特点、生理状况、犯罪性质与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受刑种类与刑期等等。
5、效益性原则。即刑罚执行应以较少的实际执行获得较大的执行效果。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是效益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关于具体刑罚的执行,在论述刑罚的体系时已作说明。下面仅讨论减刑与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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