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十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3日

  一、减刑的概念

  1、含义。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立功表现,将无期徒刑减为15年有期徒刑;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将8年有期徒刑减为7年有期徒刑。

  2、种类

  (1)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况

  (a)可以减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考试大论坛

  (b)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2)从减刑的方法与效果来看,减刑也分为两种情况

  (a)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这是刑种的变更

  (b)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不能变更刑种来源:考

  (3)减刑不同于改判。改判是指原判决有错误,撤销原判决而重新作出判决;改判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减刑并不改变原判决,而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基于法定原因将原判决的刑罚予以减轻。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则更为明显。

  二、减刑的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减刑。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前提条件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这里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刑期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

  1、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

  2、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于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源:www.examda.com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

  (1)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

  (a)认罪服法;

  (b)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c)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d)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有立功表现的。“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a)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b)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c)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d)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e)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教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来源:考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便可以或者应当减刑。但是,减刑得有一定限度。如果减得过多,则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如果减得过少,就难以对犯罪人的改造起鼓励作用,也失去了减刑制度的意义。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l0年。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从这个意义上说,减刑的限度也是减刑的条件之一。

  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应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肃性。就可以减刑而言,一般来说,服刑后开始减刑的时间,应与原判决的刑期成正比,如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较长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个月以后,才可以减刑;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则应相应缩短。就应当减刑而言,发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就可以减刑。一次减刑的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基本上也与原判决的刑期成正比。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多次减刑,但从减刑制度的精神来看,只要符合条件,应是可以多次减刑的,只是每一次减刑的限度,均应以原判决的刑罚为标准计算,而不能以前一次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进行计算。对于较长的有期徒刑而言,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1年以上为宜,对于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言,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应相应缩短。但对应当减刑的,则不应有间隔期限的限制。在决定减刑的幅度时,除了考虑原判决的刑罚外,还必须考虑犯罪人的悔改、立功表现等具体情况。例如,对于既有悔改又有立功乃至重大立功表现的、对有多次立功表现的,在减刑时应适当放宽幅度;对未成年的犯罪人,在减刑时也应适当放宽幅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为了保证减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避免减刑制度的错用与滥用,维护刑法与判决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刑法第79条特别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这里有两个关键程序:

  1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减刑:执行机关本身也不能直接减刑。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减刑;裁定减刑时,理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经再审后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十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

更多推荐: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0年司法考试远程辅导,热招中!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