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假定条件)与法定刑(法律后果)构成,表述结构为“……的,处……”。例如,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一句是罪状,其中包含了罪名,后一句是法定刑。
一、罪状采集者退散
罪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罪状可以分为两大类:
(1)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基本罪状);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2)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加重、减轻罪状)。例如,前述刑法第236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的罪状,就是基本罪状,它是对强奸罪的构成特征的描述,不符合这种基本罪状的,就不可能构成强奸罪。该条第3款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五项内容则属于加重罪状,是对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描述。再如,刑法第232条前半段规定的是基本罪状,后半段规定的“情节较轻”,就属于减轻罪状,是对法定刑降低条件的描述。刑法分则对任何犯罪都规定了基本罪状,但并非任何犯罪都有加重、减轻罪状。刑法分则对两种罪状又有不同的描述方式。
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参见罪状)。
(1)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采集者退散
(2)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3)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4)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第345条第2款)。空白罪状的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分则有些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其中有的是一个犯罪有供选择的几个基本罪状(第347条)、有的则是几个犯罪的基本罪状(第247条),这是研究罪刑各论所不能忽视的。
加重、减轻罪状分为加重罪状与减轻罪状。刑法分则对加重罪状的规定有三种情况: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一是,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119条;
二是,设专款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257条第2款;
三是,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紧接着在同款内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254条。刑法分则对减轻罪状的规定,一般设立在规定基本罪状与法定刑的同一条款内,没有设专条或专款规定减轻罪状。减轻罪状的内容都是“情节较轻”。
二、罪名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一)罪名概述
罪名就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因为如此,一提罪名,人们就对犯罪内容有大体了解。由于罪名只是犯罪名称,罪名本身并不是确定和解释该牙巳罪具体构成要件的依据;换言之,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罪状、总则条文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条文的内容为依据,而不能直接以罪名为依据确定具体构成要件。
(二)罪名的分类
这里讲的罪名分类,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了哪些具体的罪名,而是归纳出现存罪名的类型,从而进一步明确罪名的含义,正确适用罪名。一般来说,罪名可分为以下几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或同类法益)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类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罪名。因此,理解类罪名有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性质。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是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理解类罪名,有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现实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故类罪名不能成为定罪得以引用的根据,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考试大论坛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这种规定具体罪名与法定刑的分则规范,是典型的罪刑规范。具体罪名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名,即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故意杀人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它们所表示的是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的,没有疑问地构成一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采集者退散
(2)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它是一个罪名,但它包括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于是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当行为人只拐卖妇女时,定拐卖妇女罪;当行为人只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儿童罪;当行为人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犯罪,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
(3)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只是恶意透支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定恶意透支罪;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时,仍定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由此可见,概括罪名是介于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从罪名本身没有选择余地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但从其包含了多种行为;只实施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而言,它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来源:考试大
(三)罪名的确定
罪名的确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即对某种犯罪行为适用何种罪名;二是,如何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例如,对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是概括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概括成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当然,这两个问题又密切联系。这里主要侧重对后一种含义进行讨论。
不管现实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我们都可以事先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出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如果事先概括出的具体罪名是正确的,司法机关在定罪时就应适用这种罪名,不能随意进行变更。在此意义上说,事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概括出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是司法机关正确定罪的前提之一,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罪名确定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确定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款所规定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例如,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一个犯罪(一个罪名)还是四个犯罪(四个罪名);
其二,确定每一个具体犯罪的名称。例如,刑法第360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是概括成传播性病罪合适,还是概括成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合适。确定罪名时应注意罪名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现在,刑法理论一般采用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