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编号040)
(一)概 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来源:www.examda.com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在经济受贿的情形下,受贿对象是回扣、手续费。
2、客观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分为两种:
(1)普通受贿行为;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经济受贿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是指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
3、主 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公司工作人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来源:www.examda.com
(2)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3)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或者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的,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刑法规定本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是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是超过的主观要素。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来源:www.examda.com
(2)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注 意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做出解释以前,可以参照1996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受贿10万元以上。来源:考试大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编号041)
(一)概 念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观要件。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为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是指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2、主观要件。
(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只有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才构成本罪。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64条第1款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注 意
1、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2、根据刑法第164条第3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自首的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之所以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代行贿行为,符合自首的特征。而且,行贿人交代本人的行贿行为,必然涉及对受贿人的揭发,因而实际上是自首与立功的竞合。对此,刑法分则作了专门规定,以便正确适用。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编号042)
(一)概 念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观要件。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1)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货源、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导致被骗。
(2)本罪的成立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就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3)此外,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7条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论处。这是《决定》对本罪之行为的补充性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结果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照《追诉标准》,是指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2、主 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主观要件。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签订、履行合同可能被骗,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6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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