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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11日
  三、强迫交易罪(编号088)

  (一)概 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强迫交易罪的对象是商品和服务

  2、客观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1)强迫交易罪是复行为犯:一是手段行为,二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是暴力、威胁。这里的暴力,是指身体强制,威胁是精神强制。目的行为是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2)强买强卖,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

  (3)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是指消费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服务业的经营者为自己提供某种服务。

  (4)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服务业的经营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

  (5)强迫交易罪的数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3、主观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强迫交易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2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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