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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连续犯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2日
  在德国的连续犯的真正含义是指:行为人的数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而苏联是抄德国的刑法,结果抄错了,而我国又是抄苏联的刑法,结果最后变成“侵害同一客体”。可谓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虽然抄错了,但仍然必须坚持,因为我国的连续犯理论加强了刑事打击力度,符合我国的重刑主义的刑事政策,如数额犯累计(加重刑罚);可能由几个无罪的行为,变成有罪,从几个罪轻的行为,变成一个重罪。 
  (1)概念与特征: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与徐行犯相区别:如果连续实施同-种行为,但每次都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只是这些行为的总合才构成犯罪。则可以称为徐行犯。徐行犯的典型例子是虐待罪。)  来源:www.examda.com
  (2)典型例子:如甲因故蓄意杀害乙的全家,在一天晚上,窜到乙家将乙之妻杀死在屋里,又在距离乙家不远杀死乙,或者第二天晚上又溜到乙家将已杀死等; 
  (3)司法处断:正因为数个行为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主观上是出于一个总犯意、客观上各个行为是连续进行的、法律上各个行为是同一性质的即触犯同一罪名),所以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采取的处断原则是“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特殊情况下必须并罚,否则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如连续对多人故意轻伤害。 
  连续犯还有一个司法应用问题与继续犯一样,即追诉时效问题,从行为终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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