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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其他正当化事由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7月5日
  1、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
  如根据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尽管该嫌疑人可能是上级的蓄意陷害);法警将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行为等等。但是,依法被执行的“命令”应符合通常的程序和实体规定,并不明显违背法律。
  2、正当业务的行为
  基于从事合法的职务、业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例如:对病人实施必要的截肢等治疗手术行为;体育比赛中导致对方受伤但并未恶意犯规的等。
  3、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许可实施的侵害权利的行为免责。但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权利人有权处分该权利;二是权利人有完全的责任能力;三是权利人处分权利出于真实意愿而非强迫、欺诈等情况;四是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不违背法律规定;五是所造成的损害不得超过所承诺的范围。
  4、自救行为
  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来不及得到国家公权力救济而依靠自己的力量及时恢复权益的行为。如被害人发现自己被偷盗的珍贵文物,以适当方式保持占有的行为。
  5、自损行为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自损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
  【相关例题】
  下列关于有关排除犯罪性的事由,说法正确的是:( )
  A 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前方弯腰采药者丙当作野兽正在瞄准即将射击;与甲一同狩猎、处在甲身后较远的乙发现了聋哑人的行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保护了丙的生命。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不属于正当防卫。
  B 因甲举报乙丙的抢劫行为,乙丙被定罪处罚。乙丙出狱后对甲怀恨在心,扬言报复。一日甲在大街上偶遇乙丙等人,立即遭其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中胳膊。甲急忙夺路跑走,眼看追不上甲时,乙突然高呼:“抓小偷!”。路人丁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甲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丁某,得以脱身。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C 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 甲用迷药将在浴室休息的乙麻醉,劫得乙的手机、钱包后准备逃离现场之际。恰被服务员丙撞见,丙为抢回客人的财物将甲打成重伤。则丙的行为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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