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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时间效力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7月11日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最主要的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际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
  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其次,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处刑轻重的比较应当以法定刑轻重为依据;
  其三,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第2款之规定);
  其四,注意司法解释同“从旧兼从轻”规则的适用问题;
  最后,对于跨法的继续犯、连续犯,原则上以行为终了时的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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