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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决水罪与爆炸罪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7月12日
  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决水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擅自开闸或者扒开水渠放水,目的是为了引水浇地,造成水流漫溢,但损失不大,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决水罪。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采集者退散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2.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毁坏财物,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但其爆炸的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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