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间谍、资敌的犯罪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7月12日
  一、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下述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凡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间谍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还包括无国籍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构成间谍罪。
  2.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根据刑法第110、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所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供不是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资料、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此外,按照保守秘密法的规定,在对外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有限度公开某些国家秘密,与合作方互换、交流情报、资料的,是合法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
  2.区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者的对象单一,仅指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后者除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之外,还包括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前者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个人行为,而后者则与间谍组织有着紧密的联系。
  3.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1、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资敌罪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非战时即使有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或者虽然是战时但是供给敌人的不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也不按照本罪论处,构成什么罪就按照什么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112、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推荐: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放火罪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决水罪与爆炸罪

编辑推荐: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0年司法考试课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