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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走私犯罪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7月13日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目前正在紧张进行,考试大司法网希望通过整理司考刑法笔记/讲义的方式,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走私犯罪(这里所说的走私,不包括走私毒品) 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1)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入口(进口)的行为,即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注意:此处不是进口和出口)
  (2)注意: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走私武器指的是现代军火。走私原子弹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走私假币指的是可以在国内流通兑换的货币;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括普通物品和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的物品。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4)变相走私:未经海关允许且未补缴税款,在境内出售保税、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
  (5)间接走私: 采集者退散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6)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7)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无期、死刑,并没收财产。)
  (8)走私又暴力抗拒缉私的按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同一行为触犯几个走私罪的,按想像竞合从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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