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犯罪客观要件之危害结果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7月29日
导读: 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如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实、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事实,就是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特征 
  一般认为,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如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实、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事实,就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点: 
  1.因果性。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行为是因,危害结果是原因引起的后果;不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就不是危害结果;由于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故危害结果的性质取决于危害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固然是危害行为引起的,但不能认为,任何危害行为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  来源:
  2.侵害性。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特征,因而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性作用;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时,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起很大影响作用。如果某种事实现象并不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它是危害行为造成的,也不能认为是危害结果。当然,危害结果与社会危害性不是等同的概念。 
  3.现实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危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社会关系的危险性,不是危害结果,而是行为的属性。但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则有可能属于危害结果。 
  4.多样性。危害结果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危害结果的多样性,是由危害行为的多样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决定的。因此不同的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来源:www.examda.com
  由于危害结果具有多样性,故有必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便深入理解危害结果的内涵与意义。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或者说,该危害结果是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例如,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只有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这里的“重大损失”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后者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及其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因而影响法定刑是否升格以及同一法定刑内的量刑轻重。例如,抢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故重伤、死亡不属于抢劫罪基本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即使抢劫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该结果也不属于基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但由于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比未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故刑法对此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体认定和测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伤害、毁损财物等,都是物质性结果。后者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它往往是无形的,不能或者难以具体认定和测量,如对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等,属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与问接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前者是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没有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后者是指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在危害行为与间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三)危害结果的意义 
  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考试大论坛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便是如此。但由于危害结果并非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故当危害结果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时,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便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例如,抢劫行为没有取得财物、没有致人伤亡时,仍然成立抢劫罪,只不过是预备、未遂或中止罢了。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不管人们以什么标准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例如,在故意杀人罪呻,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在一切犯罪中,危害结果对量刑都起影响作用。因为危害结果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现象,刑罚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所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轻重如何,必然影响量刑。危害结果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三种情况:(1)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根据。例如,刑法第234条根据伤害行为造成的结果不同,规定了三个幅度的法定刑。据此,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司法机关应选择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法定刑;造成重伤的,应选择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如此等等。(2)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例如,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罚。(3)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当刑法没有将危害结果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和法定量刑情节时,危害结果的情况便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关推荐: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牵连犯吸收犯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认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编辑推荐:

司法考试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

2010年司法考试课程辅导,热招中!

考试大司法考试论坛交流区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